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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4-16
常见情形: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约,却未提供明确考核标准、书面考核记录,也未安排培训或调岗;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代通知金即单方解约;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或违法辞退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核心误区:“用人单位可随意辞退员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约需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并非用人单位可随意辞退。
常见情形: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奖金,以“效益不好”为由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或擅自降低加班费计算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未足额缴纳加班费相关基数;
维权重点:重点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劳动合同等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拖欠工资争议可优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常见情形:劳动者在A公司工作多年后,被安排与A公司关联公司B换签劳动合同,未就原工龄补偿达成协议;换签后B公司解约时,仅按新工龄计算经济补偿,变相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通过注销原公司、重新注册新公司,迫使劳动者重新签订合同、清零工龄;
北京司法特点: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关联公司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原工龄与新工龄合并计算,用人单位“清零”工龄的做法无效,劳动者可按合并工龄主张经济补偿。
1. 固定核心证据: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解约通知书、沟通记录等,尤其注意留存关联公司换签协议、考核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电子证据可通过区块链存证固定,避免灭失;
2. 明确维权诉求:区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主张违法解约赔偿金、确认工龄并支付经济补偿等诉求,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保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北京本地裁审实践;
3. 优先协商调解:在律师指导下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企业调解委员会、街道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降低维权成本,北京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较高,部分纠纷可通过线上调解快速化解;
4. 依法维权:协商、调解无效的,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为1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困难劳动者可申请法律援助。
拒绝非法维权,不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主张权利,不伪造、篡改证据,避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依法通过协商、仲裁、诉讼途径维权;
注意仲裁时效,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拖欠工资争议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可主张,避免错过法定维权时机,主张权利可中断时效;
签订劳动合同时,重点审查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解约条件、工龄计算等条款,换签劳动合同时,务必明确原工龄处理方式,避免被“清零”工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