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6
究竟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更直观来讲可以细分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具体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有详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呢
四种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也可以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仲裁前置。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外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及其他争议的,可按照追索劳动报酬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院审理最看重证据,大部分证据都在用人单位,我该如何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首先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符合申请或起诉的受理条件,并就其诉讼请求进行基本的举证,但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双方举证能力的差距,对一些证据的举证责任倾斜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就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面行动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规章依据、决定的程序、决定文件的通知送达、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必要事项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
如何迅速申请执行
一、立案窗口递交执行所需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本人亲笔签名,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被申请人的身份材料: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3.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复印件。
4.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委托手续材料。
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自然人委托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未成年人除外)、亲属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推荐书。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6.能够掌握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1.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法律义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保险、民政、银行、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线索。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对有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3.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符合条件的还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4.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有妨害执行的情形时,人民法院还应当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动争议案件执行不能的救助途径
1.通过法院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垫付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工人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规定:
(一)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二)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除上述情形外,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被欠薪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
(一)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二)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四)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
2.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险救助,目前保险救助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方式,对全国法院涉民生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进行保险救助。
涉及劳动仲裁的保险救助的案件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
(二)案件尚未执结(含恢复执行未结案件);
(三)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即通过传统查控、网络查控,发布了限消,仍不能执结的案件;
(四)申请执行人因案件执行不能而生活困难;
(五)案件申请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少数特殊情况申请的金额可放宽至10万元以下,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救助并同意终结执行的;
(六)此前未因此案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过司法救助;
符合以上两种救助条件的劳动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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