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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7-08

产品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分与选择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武旋
 

  一、产品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的实践问题

  1.缺陷与瑕疵的概念容易混淆。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七条分别有关于缺陷和瑕疵的规定,除此之外,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均有关于缺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有关于瑕疵的规定。从缺陷和瑕疵在民法典中所处的体系性位置,以及各单行法律、司法解释的领域看,缺陷与瑕疵分别属于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范畴。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无法运行或者造成损害的生活事实,具体是对应法律概念中的缺陷还是瑕疵,往往并不能轻易分辨。

  2.产品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的处理。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后产品自损或者消费者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起诉生产者时,两种情形都仅涉及一种请求权基础,消费者无需进行选择。而当产品损害消费者自身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精神利益时,消费者起诉销售者时,则发生产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问题。两种起诉均可能被法院支持,选择哪一种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是消费者需要在维权前反复衡量的问题。

  3.对生产者、销售者免责事由的抗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遭到起诉时通常会诉诸免责事由。此时,举证责任则会重新回归消费者,举证证明免责事由均不能成立。除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消费者是否在起诉前就法定的各类免责事由充分了解、充分准备关系到生产者、消费者的严格责任是否成立,以及消费者起诉的损害赔偿等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产品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的种类,消费者针对各类事由举证的要点,特别需要分析理清。

  4.消费者证明责任的限度。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0年调查报告显示,在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选择“默默忍受”的原因中,举证困难占比47.8%,仅次于维权程序复杂(占73.6%)。在证明责任方面,产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生产者或销售者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则消费者的初步举证责任需要完成到何种限度,实践中尚存争议。

  二、产品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分与选择

  1.厘清缺陷与瑕疵的关系。从定义上看,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相较而言,瑕疵的范围则要广泛的多,包括质量、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包装、时间、权利等的各种产品问题,主要是指质量问题。

  关于缺陷与瑕疵判断的时间点,有观点认为,“当前的司法实务中,涉及买卖合同的判决已将交付的时间点认定为瑕疵存在的时间点,但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更倾向于以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作为瑕疵存在的时间点。”笔者认为,动产物权转移的核心环节是交付,且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在实践中考虑甚少,因此缺陷和瑕疵都应当以交付作为判断的时点。在判断标准方面,司法实践采取了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综合观念,并且很多判决书已经明确表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并非产品是否合格”。

  2.产品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的选择。前已述及,加害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会发生竞合,消费者面临选择产品责任抑或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主张的问题。对此,民法理论界存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三种学说。笔者认为,民法典体系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不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以法条竞合说无法适用;根据一般情形下受害人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的原则,请求权竞合说在最终结果上存在弊端;更为可行的观点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清晰描述了二者并行不悖的关系,也保证了赔偿数额的合情合理。

  3.全面准确掌握免责事由。关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两类。侵权责任的一般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过错行为。特殊抗辩事由主要是指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抗辩事由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合同编买卖合同一章,即买方在收货后不履行检验义务,则免除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包括买方没有检验、买方没有发现以及买方没有把发现的瑕疵及时反馈等。消费者在了解以上免责事由后,可在收货后的第一时间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及时反馈,以提早预防纠纷。

  4.消费者的起诉路径及相应证明责任。消费者如选择以产品责任纠纷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则可以同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以消费者在案件中的举证,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证明责任;而在销售者继续起诉生产者追偿的诉讼中,生产者、销售者则分别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果消费者选择以合同纠纷起诉,则完全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消费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中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消费者通常需要就产品缺陷进行初步的举证,针对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还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如果产品存在隐蔽瑕疵,例如汽车零部件的瑕疵,消费者可与销售者的质检部门沟通、获得质检报告,或者联系双方均同意的质检部门进行初步质检。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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